(2015)任民初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姚环秋与陈雷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58-1号原告姚环秋。被告陈雷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环秋与被告陈雷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雷明名下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玉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