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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邹明辉、张同国与张学利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明辉,张同国,张学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明辉,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同国,农民。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吉伦,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利,农民。委托代理人:郑秀梅,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肖燕,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邹明辉、张同国、张学利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53元,依法退回上诉人邹明辉、张同国;二审案件受理费2753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张学利。审 判 长  崔书江审 判 员  王玉敏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