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商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岭市金佳流水线设备制造厂与浙江圣康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金佳流水线设备制造厂,浙江圣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92-2号原告:温岭市金佳流水线设备制造厂。负责人:潘素花。委托代理人:陈智。委托代理人:汪林辉。被告:浙江圣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金佳流水线设备制造厂与被告浙江圣康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金佳流水线设备制造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72元,减半收取2786元,财产保全费1944元,合计4730元,由原告温岭市金佳流水线设备制造厂负担。审 判 员 黄玲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海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