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某、张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5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曾因妨害公务于2010年7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胡小东,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因吸毒于2014年9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1月6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张某及辩护人胡小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容留张某、许某在其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xxx弄x幢x号xxx室的住处,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2014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容留张某、许某、徐某在其上述住处,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3、2014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容留周某、许某、徐某在其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xxx弄x幢x号xxx室的住处,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11月5日被检查出已怀孕,后于2015年3月19日实施引产手术。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张某在��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医疗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张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张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中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