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徐冰、徐文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徐冰,徐文奎,李云仙,浙江艾力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被执行人徐冰。被执行人徐文奎。被执行人李云仙。被执行人浙江艾力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桐商初字第127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冰、徐文奎、李云仙、浙江艾力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冰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盛元慧谷花园3幢4单元601室房产[房产所有权证: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号,建筑面积:158.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29.4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杭滨国用(2011)第012082号,面积:4.4平方米]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