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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宁波健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华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健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华瑞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77号原告:宁波健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炬峰。委托代理人:钱宏伟。委托代理人:张青。被告:厦门华瑞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健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华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健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9元,减半收取计99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合计1919.50元,由原告宁波健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幸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