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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2015)零民初字第226号原告罗翠香与被告唐中安、唐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翠香,唐中安,唐俭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226号原告罗翠香,女,汉族。被告唐中安,男,汉族。被告唐俭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翠香与被告唐中安、唐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翠香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翠香负担。审判员  钟尧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