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乔玉兰与张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玉兰,张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429号原告乔玉兰,农民。被告张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玉兰诉被告张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玉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玉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玉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玉兰负担。审 判 长 刘继恒审 判 员 王海河代理审判员 于景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晓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