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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林某与卓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14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卓某。上诉人林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宗 波代理审判员 黄 百 隆代理审判员 包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董丽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