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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6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屈绍同与宋圆、聂建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绍同,宋圆,聂建轩,姚元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681-1号原告屈绍同。被告宋圆,男,汉族,住鱼台县谷亭镇河北区。被告聂建轩。被告姚元莹,男,汉族,住鱼台县谷亭镇鱼新一路。原告屈绍同与被告宋圆、聂建轩、姚元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屈绍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屈绍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马群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环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