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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9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海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海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9265号原告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洪太庄路98号。法定代理人李希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俊杰,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被告郑海忠,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海忠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 静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人民陪审员  谷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