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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一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芳与时纪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时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一初字第1159号原告:杨芳,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燕,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纪亮,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永奎,日照岚山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杨芳与被告时纪亮无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5月7日,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曹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淑霞人民陪审员  刘光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韩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