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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316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胡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