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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行非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保定市新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某、李某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新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行非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新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五四西路。法定代表人刘保生,职务党组书记。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新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04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行非执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银行存款19121元(本金18825元、滞纳金113元、执行费1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纪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兆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