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48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进城务工期间相识,2006年6月意外怀孕,2007年3月8日生一女马某甲,2010年8月23日生一子马某乙。期间,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暴,原告考虑子女尚小,一次次选择原谅与忍让,但被告背弃自己的誓言,让原告伤透了心。2012年在霍邱县城关镇购买一套住房,价值37万元,目前外债26万元。2013年暑假期间,因对子女教育方式产生分歧,被告对原告实施暴力,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原告不堪忍受离家出走二十多天。2014年9月,被告在未与原告的商量之下私自辞掉工作,沉迷于赌博,经劝说被告多次承诺放弃赌博,但其仍劣行不改,已使原告对婚姻失去信心。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马某某未答辩和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下半年在上海市金山区一家工厂上班时认识,后同居生活,2007年3月8日生育一女马某甲,2010年8月23日生育一子马某乙,2011年4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原告陈述2012年在霍邱县城关镇购买一套住房,价值37万元,目前尚欠外债26万元。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实施家暴和沉迷赌博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的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求离婚,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应当离婚的其他法定情形。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平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人民陪审员 胡向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钟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