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苏旬明与乔汉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旬明,乔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311号申请人:苏旬明,男,汉族,1961年5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乔汉群,男,汉族,1954年5月生,江苏省徐州市人。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311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乔汉群驾驶的苏CAR7**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