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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林小海与余辅文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海,余辅文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林小海,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黄存敦,将乐县司法局古镛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被告余辅文,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海与被告余辅文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小海于2015年4月7日以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该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小海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林小海负担。审判员  李善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木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