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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碧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董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碧民初字第43号原告:董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鹏鹏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