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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龙执补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龙井市龙和加油站与延边龙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井市龙和加油站,延边龙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龙执补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龙井市龙和加油站。被执行人延边龙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井市龙和加油站与被执行人延边龙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2007年12月7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龙民一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235643.34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龙执补字第1号案件对龙井市人民法院(2007)龙民一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敬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