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176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87年6月2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蒋云峰,梁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辛某,男,生于1987年7月1日,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合法自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运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