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文胜与北京明美邦鑫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胜,北京明美邦鑫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王文胜,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明美邦鑫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137室。法定代表人刘弘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燕,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原告王文胜诉被告北京明美邦鑫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美邦鑫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明美邦鑫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提出其公司注册地并无实际经营场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维多利亚C座1单元3208室,合同履行地在西安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明美邦鑫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137室,此地址并非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明美邦鑫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维多利亚C座1单元3208室,双方均认可合同履行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我院辖区,因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河北省三河市,现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明美邦鑫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文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