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马继禄与杨德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禄,杨德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马继禄。被告杨德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继禄与被告杨德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继禄撤回对杨德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沈苏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