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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纪伟申请执行张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伟,张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纪伟,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永康,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纪伟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阎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永康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纪伟借款18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纪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阎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