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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俊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芜经开刑初字第0002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芜经开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3日7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皖B138**号大型普通客车沿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衡山路口右转弯时,与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无牌号电动自行车发生接触,造成朱某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黄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经依法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且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系2014年12月12日晚饮酒,事发时,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5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人范某某证言;被告人黄某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4)车鉴字第3961号鉴定意见书,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省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芜疾控检字(2014KF)第085号检测结果报告单、芜疾控检字(2014KF)第086号检测结果报告单;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且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过失犯罪,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楚会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冷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