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赵文春与赵磊追偿权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春,赵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360号原告赵文春。被告赵磊,昌乐县红河镇店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春与被告赵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昌乐县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一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执行,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葛明顺人民陪审员 吴卫华人民陪审员 吴振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文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