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环支行与倪江涛、胡振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环支行,倪江涛,胡振倩,倪恩喜,王俊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新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环支行,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负责人刘海慧,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志彪、陈世强,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江涛。被告胡振倩。被告倪恩喜。被告王俊清。四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天廷,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环支行诉称,2013年7月26日,被告倪江涛因购买汽车在原告处办理个人非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贷款额为21.1万元,期限36个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因违约而不能正常还款时,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违约金等,因胡振倩与倪江涛系夫妻关系,且在贷款申请时也已经签字,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倪恩喜、王俊清为二被告的贷款行为提供了连带责任的担保。被告在偿还部分贷款后,便不再正常还贷,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倪江涛、胡振倩偿还原告逾期贷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共计175583元,被告倪恩喜、王俊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被告倪江涛、胡振倩、倪恩喜、王俊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或陈述意见。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倪江涛、胡振倩、倪恩喜、王俊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环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74445元。二、双方其他无争议,互不追究。三、本案受理费3812元,减半收取1906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326元,由被告倪江涛、胡振倩、倪恩喜、王俊清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华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郭春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