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60号原告:郭某,女,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王某,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嘉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