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韩×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089号原告韩×,女,1992年5月2日出生。被告冯×,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易镁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