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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3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被告张某,男,汉族,寿阳县马首乡马首村张家沟小组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慧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婷(校对人:赵慧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