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3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被告张某,男,汉族,寿阳县马首乡马首村张家沟小组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慧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婷(校对人:赵慧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