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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樊明清与朱大庆,张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明清,朱大庆,张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598号原告樊明清,女,汉族,生于1954年4月17日,居民,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朱大庆,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9日,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张选英,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28日,高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原告樊明清诉被告朱大庆、被告张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樊明清于2015年4月6日以被告朱大庆、被告张选英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大庆、被告张选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明清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明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潜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