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恒德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加华、浙江德维石化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德建设有限公司,郑加华,浙江德维石化有限公司,浙江翰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228号申请执行人恒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仁明。委托代理人沈永良。被执行人郑加华。被执行人浙江德维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加华。被执行人浙江翰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加华。申请执行人恒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加华、浙江德维石化有限公司、浙江翰睿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德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37463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263000元,尚有人民币5111638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且申请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2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谢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