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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彭某,女。委托代理人钟剑,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张某,男。本院受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