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彭某,女。委托代理人钟剑,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张某,男。本院受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