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明宗兰、MUKARAM KHASHANLO、童心如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宗兰,MUKARAMKHASHANLO,童心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825号申请执行人:明宗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MUKARAMKHASHANLO,女,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童心如,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明宗兰、MUKARAMKHASHANLO、童心如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