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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永忠与黄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334号原告:张永忠,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原告代理人:张永美,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被告:黄淑琴,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忠诉被告黄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忠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忠撤回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7330元。审 判 长  徐秀叶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