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心城店,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深圳某某商业有限公司中心城店,深圳某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05号原告刘某某,住址内蒙古牙克石市。被告深圳某某商业有限公司中心城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CORNETALAINRAYMOND。被告深圳某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曹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实际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寇襄宜(代)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