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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心城店,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深圳某某商业有限公司中心城店,深圳某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05号原告刘某某,住址内蒙古牙克石市。被告深圳某某商业有限公司中心城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CORNETALAINRAYMOND。被告深圳某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曹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实际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寇襄宜(代)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