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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商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塘桥宏达装潢店、张家港市塘桥至尊贵足足浴店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塘桥宏达装潢店,张家港市塘桥至尊贵足足浴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商初字第00056号原告张家港市塘桥宏达装潢店。负责人倪建峰。原告张家港市塘桥至尊贵足足浴店。负责人任家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塘桥宏达装潢店与被告张家港市塘桥至尊贵足足浴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塘桥宏达装潢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塘桥宏达装潢店负担。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建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