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园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201号原告宋某某,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杨某某,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元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天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