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克友与被执行人吴红霞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克友,吴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郭克友。被执行人吴红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吴红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红霞在2015年4月4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红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红霞的银行存款47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元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