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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贺某某、贺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德忠,XX龙,贺从贵,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78号原告韦德忠。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凌某某。被告一XX龙。被告二贺从贵。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法定代表人尤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德忠诉被告XX龙、贺从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德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阳西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