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魏宏喜与向海林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宏喜,向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504号原告魏宏喜,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向海林,男,回族,其他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宏喜诉被告向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宏喜于2015年4月7日以经本院调解被告向海林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宏喜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宏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