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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580号原告叶某某,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昝建民审 判 员  李志国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范学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