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商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丹阳市创伟化工有限公司与张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创伟化工有限公司,张红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商初字第0016号原告丹阳市创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西。法定代表人陈春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留铭,丹阳市里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光,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创伟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张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阳市创伟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创伟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丹阳市创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陈继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江思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