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来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来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309号原告任某某,女。被告来某某,女。本院在审理任某某诉来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任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50元。审判员 罗克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皓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