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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来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来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309号原告任某某,女。被告来某某,女。本院在审理任某某诉来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任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50元。审判员  罗克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皓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