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雷龙与李国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1293号申请执行人:刘雷龙,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3********),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梅林街道桐树岙村*组**号。被执行人:李国兵,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刘雷龙与被执行人李国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深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国兵名下所有的浙B×××××、浙B×××××汽车,扣押了浙B×××××的江铃牌汽车。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12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昊明审 判 员 朱黎明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