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戴大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大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000号罪犯戴大奎,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以(2012)永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戴大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2月5日提出(2005)永狱减字第12110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戴大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大奎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行政奖励。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戴大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大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