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山东省德州泰康药业有限公司新特药分公司与济南乐生康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德州泰康药业有限公司新特药分公司,济南乐生康佰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德州泰康药业有限公司新特药分公司。被执行人济南乐生康佰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德州泰康药业有限公司新特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乐生康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商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