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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杨冬宝与鄢文德、黄艳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鄢文德,工人,系本案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艳辉之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冬宝,无固定职业。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艳辉,工人,系鄢文德之妻。再审申请人鄢文德因与被申请杨冬宝、原审被告黄艳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鄂襄阳民三终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鄢文德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艳辉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卖给杨冬宝,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上诉人应当返还占有的房屋上诉人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原审采信的证据与事实不符。(二)原审程序存在不妥之处。1、原审法院未收齐被申请人的诉讼费,就审理了此案,程序瑕疵,显失公平。2、原审对上诉人提出的反诉未指定举证期限,剥夺了上诉人的举证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杨冬宝返还诉争房屋,归还房产证和土地证。本院认为,鄢文德主张黄艳辉未其同意擅自出卖房屋,房屋出卖时黄艳辉没有取得所有权,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查,杨冬宝入住本案诉争房屋长达十数年期间,鄢文德并没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行使撤销权,结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由鄢文德签收,证件由杨冬宝持有至今的事实,故在鄢文德没有证据证明杨冬宝取得房屋系恶意的情况下,鄢文德主张房屋买卖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黄艳辉在售房之时虽未取得房屋完全产权,但买卖房屋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合同。鄢文德主张本案买卖合同无效,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审法院未指定举证期限,是否剥夺了鄢文德诉讼权利的问题。本院认为,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在审理期间,一、二审法院均未拒收鄢文德提供的证据,一审庭审时,经法庭反复询问鄢文德有���证据提供,被告鄢文德均答没有证据。一审法院虽未向当事人明确指定反诉举证期限,程序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鄢文德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故鄢文德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鄢文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鄢文德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审 判 长 王    佼    莉审 判 员 张         强代理审判员 苏炜二○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琚  兆   虎  ”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