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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四川哈哥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哈哥集团有限公司,黄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研民初字第276号原告:四川哈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石家桥食品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20740637-4。法定代表人:荣新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全,男,住四川省乐山市,四川哈哥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黄敏,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李德英,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哈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哈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哈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哈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1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哈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