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赵雪佳与林锦娣、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佳,林锦娣,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671号原告赵雪佳,女,汉族,49岁。委托代理人刘珍福,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红,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锦娣,女,汉族,60岁。被告林伟,男,汉族,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雪佳诉被告林锦娣、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雪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雪佳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雪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赵雪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瑞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丽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