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张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学能,江苏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南某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莉 搜索“”